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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砖窑治理不能止于“发现一个打一个”

发稿时间:2016-09-21 09:39:50 来源: 农民日报

  打击“黑砖窑”不能一阵风,“发现一个,打掉一个”就了事。最根本的还是应该建立长效机制。既要加强法治建设,加大对“黑砖窑”相关负责人的处罚力度;也要加强监管,变被动查处为主动出击;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收容救济制度,让流浪儿童、智障者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

  云南宣威市公安局近日通报,该市盛恒砖厂负责人采取打骂、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在看管监督下强迫6名智障人员做出砖、铲灰等重体力活,未付任何劳动报酬。

  一位被解救的人员回忆说,他每天6点就要起床干活,直到下午4点下班,然后接班的人再干活到天亮,两班倒。老板动不动就对他们拳打脚踢,有时候还扇耳光。宣威市羊场镇劳动保障所一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介绍,该砖厂年生产400万块砖,登记在册的工人有5名(但不清楚该名单中是否有智障人员)。若据此计算,平均每人每天至少搬砖2000块,按每块2.5公斤计算,一天搬砖约重5吨,这还不算砖窑里烧砖、装车、卸车等其他重复劳动。

  “黑砖窑”严重冲击法律和道德底线,造成极大社会危害,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其实自2007年震惊社会的山西“黑砖窑”案件发生后,全国就掀起了清查风暴,大量非法用工和强迫用工行为被查处。然而将近十年的时间过去了,山西、辽宁、广东、河南、安徽、云南等地有关“黑砖窑”“黑煤窑”的案件仍不时见诸媒体。“黑砖窑”案件频发,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其一,是打击处罚力度不够。“黑砖窑”的存在,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利可图。一些人在利益的诱惑下动起了歪脑筋,使用残障、儿童等便于恐吓、控制的人群,作为免费劳动力来降低成本。这些年来,虽然在处罚力度上不断加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也规定: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从“黑砖窑”频发的态势来看,打击力度仍显单薄。

  其二,一些地方对砖窑监管的缺失。与砖窑监管相关的政府部门有工商、劳动监察、公安、司法等,“家中有金银,隔壁有戥秤”,只要当地有非法用工的“黑砖窑”存在,这些职能部门不可能全然不知,为何这种严重挑战法律尊严的行为能够长期存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失职和渎职难辞其咎。监管的缺失是对“黑砖窑”“黑煤窑”行为的变相纵容,并最终导致一些人敢于挑战法律和社会底线。更有甚者,在一些“黑砖窑”背后还能看到政府人员的影子,为了图地方“税收”,或图个人利益,一些政府官员与“黑砖窑”“黑煤窑”老板勾结,形成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其三,“黑砖窑”生存的土壤还没完全铲除。在“黑砖窑”“黑煤窑”事件中,劳动力往往来自于拐骗、贩卖人口的黑色利益链,甚至在有的地方还发展出了拐骗-贩卖-租借劳动力的“一条龙”黑色利益网。被拐卖囚禁的往往是儿童、智障人员,因为他们本身反抗意识和能力差,更容易被控制,也就更容易被“黑砖窑”背后的利益链盯上。这也凸显了儿童、残障人员社会保障、收容救济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

  “黑砖窑”事件频发,从根本上还是因为没能建立起针对“黑砖窑”的预警、防范机制,所以旧案破了,新案还在发生。正因此,打击“黑砖窑”不能一阵风,“发现一个,打掉一个”就算了事。最根本的还是应该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铲除“黑砖窑”滋生的土壤。既要加强法治建设,加大对贩运、使用儿童、智障者的处罚力度,使之不敢以身试法;也要加强监管,变被动查处为主动出击,让“黑砖窑”无处藏身;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收容救济制度,健全跟踪服务机制,让流浪儿童、智障者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

  说到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以强有力的行动对“黑砖窑”“黑煤窑”形成包围打击之势。县乡村要想尽办法把煤窑、砖窑老板这条主线抓好,严格监管煤窑、砖窑的劳动关系。而要想让这些具体举措真正落到实处,根本上还是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及干部的监督考核,谁管辖范围内出了问题,谁监管不力,就严肃追究谁的责任。(董文龙)

责任编辑: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