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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栋四层小楼祖孙三代上公堂

发稿时间:2016-12-02 09:22:25 来源: 农民日报

  一栋四层小楼,牵扯着祖孙三代的矛盾,在激烈的争吵中,三代人情断法庭。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马东风、阿凤、马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

  原告李云云、马伟系夫妻关系,被告马东风系原告三子,被告阿凤系马东风妻子,被告马江系马东风、阿凤之子。

  原告李云云父母留有一块宅基地给李云云,该宅基地座落于庆远镇某巷,1993年,原告将该宅基地上的旧房屋被推倒重建,由二儿子马雄、三子马东风及女儿马艳借资120000元给原告作为房屋建房款(其中向马东风借资的27000元已于2015年11月19日归还20000元)。新建房屋为三层半楼,房屋所有权人为李云云。

  房屋建好后,第一层由李云云居住,第三层由马东风一家居住,第四层半楼由马伟居住。因被告一家经常无理取闹,经常为了一点小事把二原告骂得狗血淋头,还把父亲马伟的生活用品丢下楼,禁止马伟上四楼居住,并且剪断电线,无奈之下,原告多次拨打110报警,并请社区领导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效,父母便将儿子孙子一家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在15日内搬离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东路某号房屋。

  被告辩称,房屋为全家共同出资建造,应当为共有权人,应该有居住在该房屋的权利。

  法院调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权证、银行业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了该房屋为原告向子女分别借得一定数额的款项重建,于1995年允许被告居住至今,是李云云、马伟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的辩称为房屋共有权人不予采纳,现原告不再允许三被告居住在该房屋内,三被告应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文中人名为化名)董婕

责任编辑: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