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不因离异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发稿时间:2025-05-20 09:59:00 来源: 农民日报
嫁给本村男子的外村女性一旦离异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她因结婚获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会因离异自动消失吗?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样一起农村离异妇女起诉当地政府要求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案件。
1998年,四川省广安市某村村民蒋某嫁给了本市另一个村的男子叶某,户籍也因结婚迁移到叶某所在村,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0年双方离婚后(未生育),蒋某外出务工,但户籍一直保留在因婚姻迁入的前夫家庭所在村。2008年,当地政府对蒋某户籍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全部实施征收。次年,蒋某办理了“农转非”手续,但当地政府以其已离异为由未对蒋某履行社保、住房等安置补偿职责。之后,蒋某娘家所在村的集体土地也被征收,也未对其安置补偿。蒋某因面临“两头空”境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户籍所在区的区政府履行购买养老保险、补偿损失、安置住房、支付过渡费等安置补偿职责。
经广安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4年11月达成调解协议:蒋某户籍所在区的区政府参照同批次、同年龄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偿标准,逐月给蒋某发放养老待遇直至死亡,并向蒋某交付一套安置房以及补偿款项。协议达成后,该区政府主动向蒋某交付安置房并支付补偿费。
法官介绍,从外村嫁入本村的妇女一旦离异后,有的村按照村规民约或传统习俗不认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特别是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往往将其排除在安置补偿对象之外,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蒋某因婚姻已成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地政府在征地时,依法应当履行对蒋某的安置补偿职责,否则将导致蒋某因征收而丧失土地等生产资料时却得不到任何安置补偿,有悖法律和常识。本案的妥善处理,切实保障了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