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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村务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发稿时间:2017-12-11 13:16:00 来源: 大学生村官之家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新华社北京12月4日)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的重要制度保证。

  制度建设是村监督委员会的核心。当前,部分村监会对自身职能认识不够清楚,导致监督职责履行不力,应该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来管理事务,用制度来制约权力,使其能在职责范围内清楚监督谁,如何监督,为开展村务监督工作打好基础。

  规范运行是村监督委员会的基础。在基层的部分村内,村监委会对规范运行,规范操作还掌握的不够细致,不够明确,我们应该加大对村监委会的培训,保障公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公开运行。监委会要做到监督有力,监督到位,为开展村务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源泉。

  在基层农村,虽然村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行了几年,但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监督作用,但是尚未形成法规体系,所以在推进实施的过程中,各地呈现出形式不同、内容不同、效果不同等差异化现象。有的地方在村务监督上也有过制度性的规定,但是基本没有专门的工作体系,很多地方在村务监督的过程中,对监督主体、监督形式、监督职权和内容等工作都存在不少疑惑,这些问题必然导致监督不全面、不规范、不到位。

  陕西省吴堡县寇家塬镇政府吴浩

责任编辑: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