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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村规民约成摆设

发稿时间:2025-05-28 11:03:00 来源: 农民日报

  村规民约是强化基层社会治理的得力手段。当前,部分村庄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充分考量其可操作性,村民参与热情比较高。然而,也有一些村庄对此重视程度不足,致使村规民约内容空洞无物,沦为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摆设。村规民约若要切实发挥作用,须在“有用”“有力”“有情”三个维度下足功夫。

  村规民约要“有用”,就得明确目标,直击问题要害。首先要精准找出村庄存在的问题,且这些问题要是村民“力所能及”的事情。以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的部分村庄为例,曾经环境脏乱差,通过在村规民约中制定相关内容,明确村民的环境卫生责任,规定垃圾投放时间与地点等,村民的自觉性显著提高。再如,一些地方曾有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加重村民经济负担的同时,还易引发攀比之风。后来通过在村规民约中对婚丧嫁娶的规模、花费等予以规范,成功刹住了这一不良风气。

  村规民约要“有力”,核心在于强化内容的激励性与制约性。激励性条款旨在对基层的好人好事予以表彰。比如,施甸县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对于主动参与村庄公共设施建设、长期义务打扫村道的村民,通过广播表扬、享受村集体福利等方式进行激励。制约性条款的制定务必合理、合法,既尊重乡土传统,有效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又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

  村规民约要“有情”,关键在于广泛吸纳村民参与。在制定阶段,就要让村民充分了解详情,借助村民代表大会、小组讨论等形式,广泛征集意见,使村规民约切实反映村民诉求。在实施阶段,充分发挥乡村议事协商组织以及村中长者的规劝、引导作用,形成群众做群众工作的良好局面。(杨丽娟)

责任编辑:蒋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