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其中,有两个核心问题引发了较为广泛的讨论:为什么要在生态环保领域制定一部法典?这部法典对群众生活,尤其是农村群众生活有啥影响?
事实上,我国生态环保领域的立法已颇具规模——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律有30多部,另有行政法规100余件、地方性法规1000多件。然而,法条层层叠叠、盘根错节的背后,交叉重复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环境保护法与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法的条文重复率高达30%以上。实际应用中,执法人员往往需要翻遍群书、反复比对,才能厘清适用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正是要打破这种“各自为战”的碎片化困局。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与集成升华,把散落在各处的生态保护要求“拧成一股绳”,让法律制度体系从“叠床架屋”走向“有机统一”,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更加顺畅的法治保障。
对于农村地区而言,良好的生态环境本身就是最宝贵的资源,既直接关系着农民的生活质量,也是发展生态农业、做强乡村旅游的核心优势所在。我们也曾看到,过去在推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过程中,生态环境问题一度成为突出短板。受“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论”的影响,一些人曾陷入认识误区,认为守住了绿水青山,就不得不放缓发展的步子。实践证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非但不是发展的“绊脚石”,反而是高质量发展的“铺路石”。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正是要以法治之力破解农业农村发展中生态与经济的深层矛盾,推动生态保护与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真正走出一条生态美、产业兴、农民富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法典护航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对农业生产源头性问题的系统治理上。此前公开的法典(草案)聚焦农村地区存在的土壤污染、饮用水安全、黑臭水体等问题,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实现了农业生态环境损害从“被动防治”转向“主动修复”的转变。仅仅针对规范秸秆处理这一具体事项,法典(草案)中就有多条相关规定。不仅要求“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等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对秸秆不是一烧了之,而是划出禁烧、限烧等科学精准管控的“红线”,为秸秆找到提升利用水平、“变废为宝”的方向。
对于广大农民而言,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约束与规范,更是权益的保障和发展的依托。它着眼于解决群众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力求让农民在保护生态的同时,也能共享绿色红利。以青海、内蒙古、新疆等生态禀赋优越的地区为例,当地农牧民世代靠山吃山、依水而生。然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部分群众面临生产活动受限、基本通行不便、收入来源波动等现实困境,发展与保护的矛盾一度凸显。针对这一难题,法典(草案)提出“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未来,一方面可探索建立差异化补偿机制,通过对农牧民收入变化进行精准比对与核算,实施动态补偿,让保障更公平、更可持续;另一方面,可积极拓展补偿性就业岗位,引导和吸纳生态保护区群众担任生态管护员、草场观察员、旅游宣传员等,推动他们从生态保护的“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和“受益者”,真正实现在家门口就业、在保护中增收。这不仅是对群众生态期盼的积极回应,更将是推动生态保护与民生发展同频共振的生动实践。
法立则田畴皆绿,制明则溪涧长清。当清晨的鸟鸣不再被施工噪声惊扰,当夏日的晚风不再裹挟烧烤油烟,当田间的秸秆化作有机肥而非漫天烟尘,广大农民群众将在日常生活的细微之处,真切感受到法治护航下的生态福祉。(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