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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4年大修,农业法重塑农业强国发展逻辑

发稿时间:2026-09-02 14:54:00 来源: 农民日报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制定、2002年第一次全面修改以来,时隔24年的又一次大修。

  24年,足以让一个国家的农业农村发生根本性变迁。我们实现了从传统耕作到智能农机与数字农业的深度应用,从单纯“保产量”到系统性粮食安全风险防控,从农民的基本温饱诉求到多元权益保障的全面觉醒,农业的战略定位也从国民经济基础产业上升为建设农业强国的核心支撑。面对如此深广的变革,原有法律框架在诸多领域已明显滞后,修法正当其时。

  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大修本质上是在为一个已经发生结构性变化的农业大国重新搭建制度的“四梁八柱”。此次修订不是零敲碎打式的技术性修补,而是将二十余年农村改革发展的成熟经验和新时代“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系统性地熔铸为法治根基。修订后的农业法由13章99条扩展为14章115条,制度创新之多、调整幅度之大,堪称一次深度重塑。

  从顶层设计看,此次修订的显著亮点,首先在于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从政策话语上升为国家法定原则,并旗帜鲜明地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这一顶层设计的确立,使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先地位不再停留于文件表述,而具备了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力。与此同时,立法目的被清晰地锚定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农业法由此摆脱了单一产业保障法的身份,承载起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制度供给使命。

  从战略全局看,新法实现了从单点突破到系统重塑的范式跃升。将粮食安全、生态保护、科技赋能等置于统一的制度框架内统筹考量,构建起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的治理闭环。法律首次明确坚持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强调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将保障粮食安全的资源视野从耕地拓展至整个国土空间。新法最具时代感的突破是将“农业新质生产力”写入法律,其中第七条明确“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新法将绿色发展理念从倡导性条款上升为刚性约束,明确划定了耕地保护红线与农业投入品使用边界,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确立了不可逾越的法治坐标。

  从个体权益看,农民权益保障专章的全面强化亦是修法的重中之重。新法中有8处明确提到增加农民收入,并强调国家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这一立法表达的分量,折射出国家对农民身份认知的深刻转变,即农民不再仅是被统筹兼顾的庞大群体,而是拥有法定权利、需要法律予以平等保障的权益主体。与此相呼应,新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长效机制,将“减负”上升为制度性约束,为农民自主发展腾出制度空间,也让农民获得感真切可感、触手可及。

  通观整部新法,一个深刻的感受是,修法最本质的变化,在于将大量过去停留在政策倡导层面的导向性表述,正式上升为法律条文中的明确法定职责。过去诸多“鼓励”“支持”“引导”的柔性表述,如今被转化为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必须完成的法律义务。以农民增收为例,过去“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更多是政策性的工作部署,而新法则从多个维度构建起立体的制度保障体系,使得增收成为一整套可追溯、可追责的制度链条。这种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化,让农民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让地方各级政府推进农业农村工作有了刚性的制度约束。

  此次修订所确立的制度框架和改革方向,已为农业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其制度价值将在未来的实践中逐步彰显。但在充分肯定修法成效的同时,仍有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审视。面对国际农业治理格局的深刻调整,农业法从产业发展法向安全基本法的转型,还是一个需要持续推进的课题;农业对外安全与反制制度尚不充分,应对单边制裁的专门性制度设计尚有不足。这些制度留白,提示我们未来的立法实践仍有持续完善的空间,需要在动态演进中不断回应现实挑战。

  修法不是终点,从“保生产”走向“强安全”,从产业发展法走向安全基本法,农业法的制度演进仍需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深化。这既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农业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饶雪平)

责任编辑:蒋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