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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发稿时间:2016-09-23 14:22:31 来源: 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导读】 大学生村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村官考试。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1.买卖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2.赠与、互易

  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3.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5.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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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