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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友东:建议进一步加大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支持

发稿时间:2023-03-12 18:38: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从依靠国家“输血”逐步转向“造血”,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副主席高友东表示,随着我国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在资源要素配置、市场经济地位,以及职能部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配套财税支持政策出台滞后,特别是制定有关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目与村委会账目混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竞争力较弱,后续发展乏力。

  高友东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部门职能弱化。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尚未得到认可。我国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可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但实践中,新建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未得到有关部门和市场认可,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经营难题。三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要素支撑不足、基础薄弱,基础生产要素缺失。

  为此,高友东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一是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与非公企业相当的市场经营权力与义务;二是加强与金融部门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授信范围,开发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金融产品;三是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原则,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结合县乡现有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加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等方式,扩大交易品种,规范交易程序,建立健全交易制度、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收益分配制度。高友东分析说,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归属权,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集体经济合作社、集体股份制合作社,合理开展折股量化,印发股权证,按照“谁入股谁受益,切实让村民群众得实惠”的原则分配收益,将经营所得与村委会收入厘清、脱钩,实现“政经分开”。进一步确立乡镇经管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方面的职能职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审批、村民土地、资金入股份额认定、收益审计、分配监管等,并切实保障群众权益不受损害。

  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核算配套机制,加强监督管理。高友东指出,完善集体经济新领域新业态的调查制度,在统计数据上反映其转型升级新趋势新特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级数据统计系统,发挥国家调查队的客观、科学系统优势,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改革分类核算、村级债务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台账等重点数据统计调查制度;将集体经济财务与村“两委”财务剥离,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决算、财务公开、审计监督、收益分配等制度。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对集体经济发展重要事项,提交村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主要经营行为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着力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竞争力。高友东认为,充分发挥各地的资源优势,科学开发优势产业,着力培育高效生态农业,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增加农村集体收入渠道。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土地增值收益返还农村集体所有,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在土地征收时,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围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重点选拔经营理念先进、管理经验丰富的乡村能人,进一步优化干部结构,增强干部活力。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实行“政企分离”模式,从科技致富带头人、农村经营能手、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返乡人员,以及退伍军人中,选拔懂经营、会管理、能致富的优秀人才,成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带头人。

责任编辑:蒋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