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基本理论
(一)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四项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责任政府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行政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三、行政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效力
1.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拘束力。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
(三)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具体特征有:
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特征包括:无偿性、强制性、法定性。
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通报批评。
4.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当事人负有必须或者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为重要前提。当事人必须或者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普遍性义务,也可以是行政决定规定的特定义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形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5.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7.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