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山西省将继续选聘1万名大学生“村官”,截至4月30日报名基本结束,全省报名总数突破15万人,报考比例达到1∶15,报名人数之多、热情之高、社会氛围之好,为山西省近年来少有。(5月3日《山西日报》)
读罢这则消息,笔者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显然,在一些地方,把招聘“村官”与招聘人才混淆起来了。 “村官”,一般是指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妇女主任等村干部。那么,这些“村官”能招聘吗?
我们翻开《中国共产党章程》,可以找到这样的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选出来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很显然,这种通过招聘,而未经支部大会选举就直接任用招聘来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做法是不符合党章规定的。
我们再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找到这样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看来一些地方把招聘的“村官”确定为村民委员会干部候选人或直接任命为村干部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