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咀头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两年前,我村村民杨某在村里无人承包的荒山上开垦了一块约2亩的土地,栽种了一些树苗和农作物,现在树苗已经长到2米多高。不久前,村委会在调整承包地时,将杨某开垦的2亩土地发包给了新增人口的陶某家。陶某家承包后,要求杨某砍掉树木,让他家耕种。请问,村委会的做法正确吗?杨某有权要求补偿吗?
答:土地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也包括未利用地,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可以看出,你村杨某所开垦的土地经营、管理权属于村委会。那么,杨某开垦之后是否享有使用权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就是说,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进行。杨某开垦荒山植树造林由于未经村委会批准或者发包,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即不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因此村委会有权将其发包给其他村民。鉴于杨某开垦荒山植树造林有一定的投入,因此,应当由陶某家或者村委会对杨某给予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