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们村的村民小刘几年前“倒插门”到别的村,成了“上门女婿”。此后,他只在农忙时回来帮鳏居的老父亲干点农活,平时从来没有给过赡养费。现在,他的老父亲年事已高,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大不如前,需要儿子经济上的关照。可是,小刘却对此一再推托,理由是他是“倒插户”,长期与女方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已成为“女方家的人”,已经没有赡养老父亲的义务了。对此,老人十分伤心。请问,儿子“倒插门”后还应赡养父母吗?
答:小刘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必须对父亲承担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小刘到女方家生活无可厚非且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终止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继承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义务。该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以血缘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儿子长期与女方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并不能改变与父母之间早已客观存在的血缘关系。《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小刘父亲要求小刘给予经济、生活上的关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