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抱团”设立专业合作联合社,省工商局和农业厅日前印发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管理意见》,明确了专业合作社组建合作联合社的指导思想、设立依据、设立原则、设立条件、登记规范和监督管理。
据介绍,随着山东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较小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专业合作社迫切需要“抱团”增实力、闯市场。在这一背景下,2009年以来一些市县进行了专业合作社“抱团”设立合作联合社的探索,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登记注册合作联合社207个。但是,各市县对合作联合社的定性、登记、管理等规定不尽一致,亟需给予统一和规范,基于此,制定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管理意见》。
《意见》强调,合作联合社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增强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坚持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规范运作,加强联合社登记管理,促进联合社规范发展。设立联合社应遵循:成员以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成员与联合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意见》提出,设立联合社应有两个以上专业合作社为成员,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从事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直接相关的业务。与联合社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履行联合社章程,可以成为联合社成员。联合社成员总数在20个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个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同时,设立联合社应具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章程、组织机构、名称及住所,具有符合章程并由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具有符合产业政策的经营范围。
《意见》明确,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联合社由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其名称一般使用县级区划名称,标明“专业合作联合社”;对于成员跨市县区域的联合社,经省市工商局核准,可以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
《意见》提出,工商、农业部门要共建合作社信息平台,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强化监管,加强服务。工商部门监管登记注册,合作社成员比例,超范围经营,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农业部门监督章程、生产、经营、财务、分配及民主管理等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