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记者从多方了解到:全国各地新聘大学生村官已陆续接受培训并投身到基层,本期,大学生村官之家专门对大学生村官政策做了详细解读,希望能帮助新聘大学生村官更好的理解政策,尽快融入农村基层一线,迅速投身于新农村建设。
一问:大学生“村官”的待遇和保障有哪些规定?
答: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该文件有关大学生村官待遇和保障措施规定如下: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二问: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中央财政补贴按照西部地区人均每年1.5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1万元、东部地区人均每年0.5万元的标准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中央财政给大学生“村官”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由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意见》)明确提出,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