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贿选,说明老百姓手中的选票有了分量。但贿选本身却是村民自治发展中的一种不健康的现象,应该通过法律行动加以限制。
近日,国家民政部的官员就村民自治选举形势发表意见,坦言在选举中存在贿选现象,并表示要通过进一步改革逐步消除贿选现象(8月4日《新京报》)。我以为这个意见很值得重视。
近几年,在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暴力干扰选举、家族操纵选举以及贿选等现象似乎比刚开始时多了起来。其实,这种变化并不奇怪。在这项工作初步推进的时候,乡村的一些传统力量对农民的民主权利有些不以为然,后来看到这项权利有了真实的意义,农民手中的选票“含金量”提高了,他们也“认真”起来了。如果乡村自治选举完全是假的、虚的,想必贿选等现象也不会发生。
贿选是指候选人以金钱或其他好处做手段,影响选民的投票意愿,使选民将选票投给候选人自己。贿选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贿选者只给那些承诺给他投票的选民某种好处,而对其他选民不施以任何好处。第二,贿选者对选举过程进行某种控制,以确保得到自己好处的选民给自己投票。所以,凡是发生贿选的选区,选举过程一定是不合法的。第三,贿选者在给选民施以某种好处时,大多采取秘密行动。
在选举中,选民有没有“自由”交易自己投票意愿的权利?我认为法律不应该承认这种自由。诚然,贿选者在给以选民某种好处以后,选民的确有可能是“自愿”地给贿选者投票的,也就是说,选民与贿选者之间的交易是一种“自由交易”。但是,法律不应该保护这种自由。在文明世界,不是一切都可以自由交易;人身不能交易,人的器官不能交易,选票也不能交易。文明世界的法律对这类“自由”的限制,实际上是对弱者的保护。立法者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除了这种“自由”的贿选交易外,还有一种假贿选、真强制的恶势力压迫也值得注意:有的贿选者开出低“价”收买选票,贿金之低只有象征意义,行贿不过是给选民传递一种压力,背后以暴力相威胁,逼使选民给自己投票。这种行为更需严厉打击。
发生贿选,说明老百姓手中的选票有了分量。但贿选本身却是村民自治发展中的一种不健康的现象,应该通过法律行动加以限制。但改进法律要以对贿选发生的原因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为前提。
我国农村干部并不是无关轻重的“芝麻官”,特别是他们控制了土地分配权力,使权力的含金量很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土地资源的价值越大,人们越有可能追逐权力,贿选也越有可能发生。还有其他一系列的制度弊端,也使得农民对自己手中的那张选票的含金量大大低估了。这些问题不解决,贿选现象将会愈演愈烈。
治病要治标,也要治根。在短期内,要采取一些治标措施。主要办法是:第一,要下决心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别要保证选举程序的公正合法。从我对各地的调查看,用“流动票箱”投票是普遍的做法,这给操纵选举提供了机会。一定要坚持召开选举大会,设置秘密画票间,集中唱票,当众公布投票结果。要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合法程序的落实。第二,确定合适的选举时间,给更多农民以投票的机会。第三,修订相关法律,对贿选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并制定相关的处罚条款。
从长期看,要解决贿选问题,必须有大的改革动作,消除贿选产生的社会条件。例如,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会增加贿选的成本。再如,大大缩小农村干部的权力,把支配土地资源配置的权力从干部们手中剥离出来,使农村干部的权力只限于十分必要的公共事务,可以减少干部权力的“含金量”,也有助于减少贿选现象。□党国英(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