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意义就是依据条例办事。当我们的一些颇有创意的工作方法和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时,我们应根据情况,或在工作创新上赋予其更大空间的条件,或修订法律以使其更加适应时代的变化性。当前,我们流行的创举既在乡村设置大学生村官一职,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生着冲突,在法律层面上产生新矛盾,值得我们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行政村的干部一律从本村村民中选举。而给村里安置大学生村官,实质上是有效提高村委会班子文化素质和科技涵养的一种举措,但在农村施行用空降方式产生大学生村官的位置,和这部法律发生了直接的冲突,尤其是不少大学生村官已开始从助理的位置上升任到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的位置,更和这部法律的本意背道而驰。
我们搞建设,我们搞发展,一切方针都定位于以人为本的高度上。以人为本的最高理想状态就是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制度,以此在继续解放思想上推动政治进步。
派大学生到农村挂职、创业是好事,既能为农村经济建设增进新鲜血液,科学健康地为农村培育出科技示范人才,形成各种先进的经济体系,又能从一定层面上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就业面,确是一种科学之举。
问题是,这些创举和一部法律发生了冲突,首先是打破了村民自治这种格局,也产生了村官不由村民普遍直选这种格局。如果从改革的角度看这些问题,这种现象的形成是一种科学探索之举,是突出一些体制瓶颈的关键举措,因为改革倡导的是发展是硬道理的理念。但如果从法律层面上分析,我们就应该深思这个问题了。
改革和制度总是一种矛盾。关键是,只有改革才能推动制度的创新。我们一切建设的使命,就是为人民服务,构建和谐社会。而凡是和改革开放发生冲突的制度,造成体制瓶颈的弊端,我们都应站在改革的立场上,本着继续解放思想的理念,给旧秩序、旧制度以破解,给其以制度上的完善,观念上的更新,发展上的创新,使一切制度与时俱进,这样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特征。
但是,凡属和改革有冲突的事,我们都应根据国情,予以改变,给予修订,使其更符合特征。既然大学生村官这种新生事物很适宜农村的改革发展需要,我们就应在试点和普遍推广相结合的情况下,探索出更成熟的体制和制度,为修订法律打下基础。法律的修订本身就是为适应时代性,使其体系更加适应民情和国情,这也是立法的宗旨。(李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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