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组织部的部署,2013年黑龙江省继续开展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选聘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计划
2013年全省计划选聘1926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各市(地)选聘计划:哈尔滨市389名,齐齐哈尔市286名,牡丹江市200名,佳木斯市190名,大庆市108名,鸡西市100名,双鸭山市100名,伊春市50名,七台河市42名,鹤岗市55名,黑河市130名,绥化市238名,大兴安岭地区22名,绥芬河市2名,抚远县14名。
二、选聘的对象及基本条件
选聘对象为年龄30周岁以下(198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毕业生,符合年龄、学历条件、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项目生。同时,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志愿到农村工作,身体健康,具备在聘期内能够正常履行合同的身体条件。
2、思想作风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2013年应届生能够如期毕业。
3、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涉农专业毕业生;“211”、“985”院校(不含其合作办学的独立学院)毕业生;“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生;以及报考生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村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三、选聘任职岗位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职务。
四、政策待遇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和聘用期满后享受中央和我省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为新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聘用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3、符合国家和我省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称职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和省代为偿还。
4、省内在考录公务员时,制定专门计划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按照黑政发〔2009〕30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5、聘期内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的,报考研究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7、到国家级贫困县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8、把大学生村官优先作为农村后备干部培养,引导和支持优秀大学生村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担任村“两委”干部。
9、积极扶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业扶持、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金融、项目、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干事创业。
五、管理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乡镇党委直接管理,村党组织协助实施。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
2、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期为3年。聘用期满、聘期考核称职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续聘期内享受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相关待遇。续聘的大学生纳入当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任满2个聘期、未当选村“两委”副职以上干部的,不再续聘。
3、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4、聘期内考核工作由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报考研究生等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依据。
5、聘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引导其自主创业、自主发展、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