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一名大学生村官问:为提高山坡荒地利用率,我村鼓励村民在自家承包地周围开荒种地或造林。2006年初,村民李某开荒约3.6亩,一部分种植农作物,一部分栽植果树。光是买苹果、杏树苗就花了6000余元。2012年8月,政府修建公路时,将李某开荒的一部分地(约1.6亩)占用,土地补偿费为2.7万余元,果树补偿费为3600元。可这些补偿费下发后全被村里截留了。李某找到村委会主任,他回答说,荒地属于村集体,村民开荒种植可以,但补偿款应归村里所有,由村里统一分配。请问,村委会主任的说法正确吗?
答: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李某开荒的行为,尽管村委会当初是鼓励的,但这并不等于李某取得了开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李某未与土地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就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属于非法占有土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既然李某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占荒地就仍然归集体所有,修路占地的补偿款项也应该归集体所有。
但因李某开荒耕种、栽植果树,村委会当初持鼓励和认可态度,说明村委会虽然对村民取得开荒地承包权未持肯定态度,但对村民耕种荒地行为是同意并支持的,那么,李某在荒地上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修路占地给予的3600元果树补偿费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类的补偿费,应当归李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