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农民工”格式,“农民农”是相对于“农民工”而言,打工的外地农民叫农民工,务农的外地农民就叫“农民农”。特指离开家乡进入其他区域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民。通过笔者对云南西双版纳易武乡调研发现,“农民农”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不仅仅存在于易武乡,还存在于全国其他地方,并且和“三农” 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承担着所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新功能;二是通过从事“三农”所取得的收入,为其故乡提供了家庭支持功能;三是与城里面的“农民工”密切联系,共同促进了城乡协调和谐发展。
易武位于勐腊县北部,东与老挝交界,南、西、北面与瑶区、勐仑、象明、江城县整董4个乡镇毗邻。全乡土地面积878.2平方公里,辖易武、纳么田、麻黑、曼腊、曼乃、倮德6个村委会,73个村民小组,有傣、汉、彝、瑶等9种世居民族,总人口14781人,其中农业人口13851人。据2010年统计,全乡生产总值10962.4万元,其中, 粮豆播种面积33416亩,粮食总产量789.87万公斤;茶园面积42711亩(其中古茶园18200亩),产值达2326.8万元;拥有橡胶100491亩,产值达3015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904元。
作为这里的一名大学生村官,根据笔者两年多对易武的调研发现,自1988年至2010年(特别是2000年以后),易武为解决发展茶叶的问题,向周边外地农民发出招工邀请,一批批农民,拖家带口,开垦、租住、租种于易武乡的村村寨寨和山山水水,到目前为止,从茶厂一队到十队及其他等组成一个个村落。在近25多年时间里,他们发展成为成百上千人的“农民农”村落。 先后分别从云南红河、元阳、屏边、金平、绿春、墨江、宁洱、丘北、文山、昭通、永善等地自发搬迁到易武乡共计907户3760人,多为苗族和哈尼族,以红河、元阳、金平、屏边、昭通为主,杂居在易武乡的6个村委会中。其中易武村委会255户1073人、纳么田村委会146户685人、麻黑村委会132户479人、曼腊村委会167户707人、曼乃村委会96户391人、倮德村委会111户425人。在这里从事茶叶等种植的农民农大都来自同一地域,彼此间还存在亲戚关系;他们不仅户籍相同,而且种植的茶叶的品种和结构也是一样,都是台地茶。只有很少的是零星的从事橡胶的农民农,而且橡胶也是自己买到的。显然,异乡异地打拼,相同地域的人群居,图的就是相互间有个照料和关心。
这些“农民农”迁来的多以少数民族群众以租地种、给本地人管理橡胶、香蕉、茶叶、粮食等为主要经济收入,主要从事的是相对低效的农业,居住较为分散,大部分住在租种田边、管理地的山头上,还有一部分在交通便利的路边,居住条件简陋。居住环境恶劣,劳作环境相对较差,由于没有本地户籍,容易受到当地人的排斥,除子女上学外,不在本地享受其他国家政策。在为易武乡快速发展茶叶的同时,固守传统农业的他们,随着当年租种、租住合同的到期,以及其他外在因素,他们面临着非企业职工、非当地农民的尴尬身份,面对着未来生存何去何从等新的挑战。
随着易武乡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农民农”的少数民族群众与当地群众的矛盾日益突出,给易武乡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极的压力。一是社会治安问题。由于这类人群没有当地户籍,且居住分散,来去不定,部分人特别以妇女为主不会讲普通话,另苗族妇女不与本地人通婚,以他们固有的生活习惯、风俗生活。这些都给治安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难。二是计划生育问题。这类人群对国家政策了解甚少,户籍和计划生育问题对他们来说可有可无,部分苗族和其它民族妇女在没有达到婚(13、14岁)育年龄就结婚生育,超生现象普遍。三是对当地的自然环境、生态破外性极大,他们不管你是国有林或集体林,还是水源林;居住在山头上,今天砍一棵烧,明天砍一小片种菜,后天砍一片种玉米、经济作物等;对林业部门监管十分困难,对林业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四是与当地群众矛盾加剧。由于易武乡经济的发展,这类人群意识到土地、林地的经济价值。开始砍伐强占国有、集体林地,更为突出的是强占当地群众土地,当地群众反映强烈。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隐患,如对此类事件不及时解决,将引发更为严重后果。五是给部分犯罪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生活场所,藏匿人员提供了温床等。
针对农民农在发展农村经济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其在当前我国存在的实际问题,规范和管理这支庞大的队伍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要组成工作队员,以派出所为主,村委会为单位,对辖区的所有“农民农”人员进行登记。要强制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对没有户口、没身份证人员进行清理回原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对用工单位、个人及租地人签订责任书;用工单位、个人及租地人等没有不督促流动人口登记办理居住证将受到处罚;用工单位、个人及租地人等的“农民农”发生治安、纠纷、砍伐国有林、集体林等各种违法活动,管理人员或承包人同样受到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等。从长期上,还必须加强“农民农”计划生育的监控管理,组成人员,成立机构,对超生人员,按一户为单位,罚款或不得在本地从事生产生活活动。 (作者保虎,系云南西双版纳勐腊县易武乡村支书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