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意义就是依据条例办事。当我们的一些颇有创意的工作方法和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时,我们应根据情况,或在工作创新上赋予其更大空间的条件,或修订法律以使其更加适应时代的变化性。当前,我们流行的创举既在乡村设置大学生村官一职,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生着冲突,在法律层面上产生新矛盾,值得我们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行政村的干部一律从本村村民中选举。而给村里安置大学生村官,实质上是有效提高村委会班子文化素质和科技涵养的一种举措,但在农村施行用空降方式产生大学生村官的位置,和这部法律发生了直接的冲突,尤其是不少大学生村官已开始从助理的位置上升任到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的位置,更和这部法律的本意背道而驰。
我们搞建设,我们搞发展,一切方针都定位于以人为本的高度上。以人为本的最高理想状态就是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制度,以此在继续解放思想上推动政治进步。
派大学生到农村挂职、创业是好事,既能为农村经济建设增进新鲜血液,科学健康地为农村培育出科技示范人才,形成各种先进的经济体系,又能从一定层面上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就业面,确是一种科学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