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新的市场主体,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有什么不同?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企业的区别,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成立目的不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主要目的是为成员服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对内服务,对外盈利”,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是不营利的;而企业则是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必须占到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通常没有对出资人身份及所占比例予以限制。三是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面向社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四是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要按份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一般的企业法人,股东的出资构成法人的财产,不将法人的财产按份量化在股东名下。五是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企业法人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这种退出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六是决策机制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一般的企业法人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决策机制的基础。七是盈利的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而企业则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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